周明亮律师亲办案例
快递手机变石头未选保价也应赔
来源:周明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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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今年5月4日,在一外企工作的柳女士到数码城挑选了一款价值5288元的三星最新款智能手机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弟弟。因上班不便,她委托传达室的同事小李把手机邮寄到湖北咸宁老家。恰好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来派件,小李便告诉快递员有物品需要邮寄。快递员让李某填写快递单并自行装袋,收了15元快递费,随后将包裹取走。

当日,快递公司承包区负责人电话联系柳女士,询问是否要对手机保价,听闻保价还要额外交纳100余元费用,柳女士回复称无需保价。3天后,包裹到达目的地,快递员派送时,柳女士的弟弟当场拆包验货,手机盒内竟赫然躺着三块石头,他当即拒收并报警。柳女士又诧异又气愤,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手机款5288元。

法院调取了柳女士公司传达室的监控录像,录像中,小李将一个三星手机盒装入快递包装袋后交给快递员,快递员未开盒查看,直接将包装袋密封后带走。对此,快递公司称,包裹是小李自行包装的,快递员并未查验,无法确认邮寄的物品是不是手机,而且柳某未保价,根据快递单背后《快递服务合同》的约定,仅需赔偿邮寄费用的五倍。

案件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监控录像、报警记录等,并结合快递公司承包区负责人电话联系柳女士询问保价事宜的事实,可以认定柳女士邮寄的物品为手机,而手机是在运输过程中被掉包为石头。而快递公司无法确定手机被更换的具体时间和环节,且无法证明其已经尽到运输管理的义务,具有重大过失,运单上的保价条款无效,快递公司应当承担手机价款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由于快递服务公司在运送货物的各个环节均有货物丢失的风险,为最大程度减轻自身损失,快递公司一般采用在托运单中加入保价条款的方式将此风险转嫁给托运人,约定若未保价的货物丢失,快递公司最高只赔偿快递费的三至五倍。该条款是否有效,要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审查快递公司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形,以及未保价时,消费者依据上述条款最终可获得的赔偿额是否公平等。

案件评论:如果快递公司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运输管理的义务,或无法证明托运货物系在哪个环节损坏、丢失的,则推定快递公司具有重大过失行为,依法认定保价条款无效。反之,如果快递公司能够证明其已尽到运输管理的义务,不存在丢失货物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则应当认定保价条款有效,货物损失可以按保价条款的约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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